(2016)陕0821执恢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温党员与孙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党员,孙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936号申请执行人温党员,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37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温党员申请执行孙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建国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6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申请执行费10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孙建国当庭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6800元,其余本金76800元及利息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还清;二、案件受理费1250及申请执行费10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