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岛瑞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孟祥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瑞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孟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瑞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鑫,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明,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祥彬。申请执行人青岛瑞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03月14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2016年7月20日前,被执行人青岛瑞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申请人支付案款28000元,本案执结。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矫仪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