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24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陈俏燕、戚佳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陈俏燕,戚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2448-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负责人徐海祥。被执行人陈俏燕。被执行人戚佳成。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告陈俏燕、戚佳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绍越商初字第14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本案抵押财产即陈俏燕名下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一路8-1××号房地产【房权证诸字第××号、诸暨国用(2007)第90104133号】以及陈俏燕、戚佳成名下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路23号2幢1单元202室房地产【房权证诸字第××号、房权证诸字第××号、诸暨国用(2007)第9010413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俏燕名下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一路8-1××号房地产【房权证诸字第××号、诸暨国用(2007)第90104133号,以诸正和房(估)字2016第G001-1号报告为准】及被执行人陈俏燕、戚佳成名下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路23号2幢1单元202室房地产【房权证诸字第××号、房权证诸字第××号、诸暨国用(2007)第90104132号,以诸正和房(估)字2016第G001-2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