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郭成占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更761号罪犯郭成占。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成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成占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17日提讯了罪犯郭成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郭成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郭成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成占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郭成占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一万二千五百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罚金收据、提讯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成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及考核积分,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成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