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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闯与被执行人徐洪杰、葛巨彬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闯,徐洪杰,葛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杨闯,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徐洪杰,女,1972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葛巨彬,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申请执行人杨闯与被执行人徐洪杰、葛巨彬执行一案,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2016)吉松松江证字第258号公证书以及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吉松执证字第257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交纳执行费。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2016)吉松松江证字第258号公证书以及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吉松执证字第257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