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052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玉凤与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凤,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052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凤,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山西省冀城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在执行黄玉凤申请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525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执行人黄玉凤在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251,272.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