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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刘高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高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高宏,男,1961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光兴,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齐胜杰,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谭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齐宏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县。法定代表人海英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永莉,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章侃铱,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上诉人刘高宏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7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高宏的委托代理人潘光兴、齐胜杰,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谭颖,原审第三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达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永莉、章侃铱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10070471.0,名称为“风扇及其壳体和叶轮”,申请日为2005年0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0日,专利权人为台达电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风扇壳体,其包括:一底部;以及一侧壁部,其特征在于,该侧壁部沿设于该底部周缘,并与该底部相互连接,而该侧壁部与该底部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一凹陷。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壳体,其中该底部与该侧壁部共同形成一马达底座,且该风扇壳体更包括多个支撑件,该些支撑件连接于该风扇壳体与该马达底座之间。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壳体,其中该底部具有一轴孔与一孔壁部,该孔壁部沿设于该轴孔周缘,并与该轴孔相连,而该孔壁部与该轴孔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二凹陷。4.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风扇壳体,其中每相邻两第一凹陷间或每相邻两第二凹陷间,形成一肋条。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扇壳体,其中每个该第一凹陷以及每个该第二凹陷均为一凹槽或穿孔。6.一种叶轮,其包括:一轮毂底部;一轮毂侧壁部;以及多个叶片,环设于该轮毂侧壁部周缘,其特征在于,该轮毂侧壁部沿设于该轮毂底部周缘,并与该轮毂底部相互连接,而该轮毂侧壁部与该轮毂底部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凹陷。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叶轮,其中每相邻两凹陷间形成一肋条。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叶轮,其中各该凹陷为一凹槽或穿孔。9.一种风扇,其包括:一壳体,具有一底部与一侧壁部;以及一叶轮,设于该壳体中,其特征在于,该侧壁部是沿设于该底部周缘,并与该底部相互连接,而该侧壁部与该底部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一凹陷。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中该底部与该侧壁部共同形成一马达底座,且该壳体更包括多个支撑件,该些支撑件连接于该壳体与该马达底座之间。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中该底部具有一轴孔与一孔壁部,该孔壁部沿设于该轴孔周缘,并与该轴孔相连,而该孔壁部与该轴孔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二凹陷。12.如权利要求9或11所述的风扇,其中每相邻两第一凹陷间或每相邻两第二凹陷间,形成一肋条。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风扇,其中每个该第一凹陷以及每个第二凹陷均为一凹槽或穿孔。14.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中该叶轮还包括一轮毂底部、一轮毂侧壁部,以及多个叶片,该轮毂侧壁部是沿设于该轮毂底部周缘,并与该轮毂底部相互连接,该轮毂侧壁部与该轮毂底部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三凹陷,而该各叶片环设于该轮毂侧壁部周缘,其中每相邻两第三凹陷间形成一肋条。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风扇,其中各该第三凹陷为一凹槽或穿孔。16.一种风扇,其包括:一叶轮,包括一轮毂底部、一轮毂侧壁部与多个叶片;以及一壳体,可供该叶轮容设于内;其特征在于,该叶轮的轮毂侧壁部是沿设于该轮毂底部周缘,并与该轮毂底部相互连接,该轮毂侧壁部与该轮毂底部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三凹陷,而该等叶片是环设于该轮毂侧壁部周缘。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中每相邻两第三凹陷间形成一肋条。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风扇,其中各该第三凹陷为一凹槽或穿孔。19.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风扇,其中该壳体还具有一底部与一侧壁部,该侧壁部沿设于该底部周缘,并与该底部相互连接,而该侧壁部与该底部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一凹陷。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风扇,其中该底部与该侧壁部共同形成一马达底座,且该壳体更包括多个支撑件,该些支撑件连接于该壳体与该马达底座之间。21.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风扇,其中该底部具有一轴孔与一孔壁部,该孔壁部是沿设于该轴孔周缘,并与该轴孔相连,而该孔壁部与该轴孔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二凹陷。22.如权利要求19或21所述的风扇,其中每相邻两第一凹陷间或每相邻两第二凹陷间,形成一肋条。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风扇,其中每个该第一凹陷以及每个该第二凹陷均为一凹槽或穿孔。”刘高宏于2013年4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公告日为2004年3月21日,公告号为581158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证据2:公告日为2004年8月21日,证书号为M241973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证据3:刘高宏声称为2001年7月于中国台湾出版的《塑胶产品设计》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23-34页的复印件,共14页;以及由中国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王振华事务所于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第000297号公证书,对于1992年9月于中国台湾出版的《塑胶产品设计》一书的封面、首页、目录页第1-3页、正文第20-35页、出版发行页的内容进行的公证,共13页;证据4:公告日为2003年3月11日,公告号为524436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证据5:公告日为2003年5月11日,公告号为532751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2013年10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4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1467号决定)。该决定认定:(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专利涉及一种风扇及其壳体和叶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连接处注塑成型容易变形,且开设圆角或沟槽使强度减弱”,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的风扇壳体、叶轮以及风扇在底部与其他各部连接处设有多个凹陷,其避免厚度不均的变形问题,也保证了连接处的强度,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通过在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即可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而是否具有肋条为本专利的优选实施方案,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6、9、16均对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进行了明确限定,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9、16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1、本专利权利要求1、6、9、16中记载的“连接处”明确限定了为“侧壁部和底部连接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的了解其中记载的“连接处”为侧壁部和底部连接的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6、9、16的技术方案清楚的限定了“连接处”的位置,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3、11、21中记载了“孔壁部和轴孔连接处设有多个第二凹陷”,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13-16行及附图4-5可知,本专利中的孔壁部414和轴孔413设于底部41,该孔壁部414沿设于轴孔413周缘;其中的轴孔413为通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不会认为孔壁部414与轴孔413能进行连接,同时从附图4-5可知,其中的第二凹陷设于孔壁部414和轴孔413与底部41的连接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能清楚的了解“孔壁部和轴孔连接处设有多个第二凹陷”为孔壁部和轴孔与底部41的连接处设有第二凹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的限定权利要求3、11、2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5、11-13、21-23的技术方案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1、6、9、16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能清楚的了解“孔壁部和轴孔连接处设有多个第二凹陷”为孔壁部和轴孔与底部41的连接处设有第二凹陷,权利要求3、11、21的“该孔壁部与该轴孔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二凹陷”能得到说明书中记载内容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6、9-13、16、19-23的技术方案以说明书为依据,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本专利的风扇壳体、叶轮以及风扇通过底部与其他各部连接处设有多个凹陷来实现“避免厚度不均、保证了连接处强度”的技术目的;“该孔壁部与该轴孔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二凹陷”仅为优选的实施例,根据说明书和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清楚的理解其含义,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七)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1、关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风扇壳体。证据1公开了一种侧吹式风扇,其壳体202过射出成型制成,具有底部和连接于底部周缘的侧壁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4行、附图1-2)。证据2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结构改良,其中空壳体1a的枢接座12a周缘设有侧壁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页第7-8行、附图1-3)。证据1和证据2的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均在于:本专利的侧壁部与底部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一凹陷,其作用在于避免厚度不均、保证了连接处强度。证据3为《塑胶产品设计》的书籍,其第23页公开了利用转换区(如铸空部)调整壁厚,以防止充填不满;虽然证据3公开了在注塑成型产品上设置铸空部的技术特征,但未涉及在两个部件的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的技术特征,也未提供通过在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来避免厚度不均和保证连接处强度的技术启示。证据4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的轴承和轴芯结构的改良,其轴承座44上设有容置槽46(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5-17行),虽然请求人指出在附图2中具有多个凹陷,但附图2中只能看到在轴承座上具有几个中空,也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该中空为何结构,因此,证据4也未公开两个部件的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的技术特征,也未提供通过在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来避免厚度不均和保证连接处强度的技术启示。证据5公开了一种风扇接头定位构造,其风扇底座1内底缘环部16至少设有一通气孔160(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4-5行、附图2);该通气孔160为利于空气流通的开孔,并不是本专利中的凹陷,故证据5也未公开两个部件的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的技术特征,也未提供通过在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来避免厚度不均和保证连接处强度的技术启示。综上可知,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均未公开证据1和证据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也未提供任何将该区别结合至证据1或证据2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无论如何将证据1-5进行结合,均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由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关于权利要求2-5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的从属于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3、关于权利要求6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5均未公开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侧壁部与底部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凹陷”,也未提供通过在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来避免厚度不均和保证连接处强度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无论如何将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5进行结合,均不能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4、关于权利要求7-8从属权利要求7-8直接或间接的从属于权利要求6,由于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5、关于权利要求9证据1-5均未公开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该侧壁部与该底部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一凹陷”,也未提供通过在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来避免厚度不均和保证连接处强度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无论如何将证据1-5进行结合,均不能破坏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6、关于权利要求10-15从属权利要求10-15直接或间接的从属于权利要求9,由于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0-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7、关于权利要求16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5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轮毂侧壁部与轮毂底部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三凹陷”,也未提供通过在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来避免厚度不均和保证连接处强度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无论如何将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5进行结合,均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8、关于权利要求17-23从属权利要求17-23直接或间接的从属于权利要求16,由于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7-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记载的“多个凹陷”之间存在相互连接的连接部,多个凹陷及其相互间的连接部可以解决注塑成型时因连接处的壁厚落差而导致容易变形的缺点,同时也可以解决强度不足的问题。因此,“多个凹陷”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该方案构成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肋条”系本专利优选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刘高宏关于本专利“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连接处”指的是“侧壁部和底部的连接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概念的理解是确定的,刘高宏亦不能提出关于“连接处”的其他解释。刘高宏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凹陷之间形成肋条是本专利的优选实施方案。若“不存在肋条”,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然可以理解多个凹陷之间具有“连接部”。刘高宏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多个凹陷可以解决连接处注塑时的厚度不均的技术问题,凹陷之间的连接部或肋条可以解决连接处的强度问题。刘高宏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主张不能成立。证据3未给出在连接处形成多个不连续凹陷的启示。证据5的说明书中记载“通孔”的作用是提供散热空间,未提供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证据3、5及其与其他证据的结合,均未给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亦未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因此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5具有创造性。刘高宏关于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46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刘高宏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4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刘高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1467号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刘高宏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和第21467号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本专利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台达电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第21467号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5及原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的风扇壳体、叶轮以及风扇在底部与其他各部连接处设有多个凹陷,其避免厚度不均的变形问题,也保证了连接处的强度,而是否具有肋条为本专利的优选实施方案,独立权利要求1、6、9、16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两相邻凹陷之间形成肋条”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6、9、16中记载的“连接处”明确限定了为“侧壁部和底部连接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的了解其中记载的“连接处”为侧壁部和底部连接的位置,权利要求1、6、9、16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能清楚的了解“孔壁部和轴孔连接处设有多个第二凹陷”为孔壁部和轴孔与底部的连接处设有第二凹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的限定权利要求3、11、2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5、11-13、21-23的技术方案也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1、6、9、16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能清楚的了解“孔壁部和轴孔连接处设有多个第二凹陷”为孔壁部和轴孔与底部的连接处设有第二凹陷,权利要求3、11、21的“该孔壁部与该轴孔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二凹陷”能得到说明书中记载内容的支持;权利要求1-6、9-13、16、19-23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本专利的风扇壳体、叶轮以及风扇通过底部与其他各部连接处设有多个凹陷来实现“避免厚度不均、保证了连接处强度”的技术目的;而“该孔壁部与该轴孔连接处分别设有多个第二凹陷”仅为优选的实施例,根据说明书和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清楚的理解其含义,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证据3公开了在注塑成型产品上设置铸空部的技术特征,但未涉及在两个部件的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的技术特征,也未提供通过在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来避免厚度不均和保证连接处强度的技术启示。证据5的说明书中记载“通孔”的作用是提供散热空间,并不是本专利中的凹陷,证据5也未公开两个部件的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的技术特征,也未提供通过在连接处设置多个凹陷来避免厚度不均和保证连接处强度的技术启示。证据3、5及其与其他证据的结合,均未给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亦未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5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具有创造性。综上,刘高宏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146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刘高宏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继祥审 判 员  孔庆兵代理审判员     蒋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