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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代耀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耀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162号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50层。法定代表人陈艺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浪(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代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代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670.50元,由原告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解静娴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