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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得与陈耀、陈晓萍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得,上海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耀,陈晓萍,陈金荣,上海灿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反诉被告)周得,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应朝阳、张塬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朝阳、张塬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耀,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靳春雨、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萍,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荣,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董某。第三人上海灿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得、上海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耀、陈晓萍、陈金荣、第三人上海灿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间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得、上海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得、上海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得、上海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9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453.50元,由原告周得、上海润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崔学杰人民陪审员  卢方昕人民陪审员  戴锦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金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