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陈炜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陈炜鸿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08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102号。负责人陈启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国庆,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炜鸿,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被告陈炜鸿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巧(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