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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博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丁庆祝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西博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丁庆祝,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西博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跃进里九号。法定代表人丁庆祝,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庆祝。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2号。法定代表人王禹,该区区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法定代表人马墨林,该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天津市西博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丁庆祝因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代理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西博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丁庆祝申请再审称:再审被申请人违法剥夺再审申请人被拆迁人资格,违法侵占再审申请人财产,至今未依据拆迁安置文件给予再审申请人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重复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依据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津红政发(1998)32号《红桥区西青道跃进里片危陋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再审申请人合理合法的货币安置补偿费及利息;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返还再审申请人全部企业财产或者折价补偿30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再审申请人天津市西博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丁庆祝对再审被申请人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红桥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关于再审申请人起诉请求再审被申请人给予货币安置补偿费及利息的问题,因涉案拆迁项目的拆迁人是天津市金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对被拆迁人承担拆迁补偿安置的民事责任,且相关生效民事判决已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作出裁判,再审被申请人并非拆迁人,对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拆迁补偿安置的民事责任,故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被申请人应给予货币安置补偿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再审申请人起诉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问题,因再审申请人已在另案中对再审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且经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相关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再审申请人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天津市西博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丁庆祝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津市西博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丁庆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天津市西博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丁庆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代理审判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