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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925号被执行人王某,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该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玄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圣祥执行员  马 健执行员  余同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