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终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阳文与冯光雄、冯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光雄,冯敏,阳文,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光雄,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敏,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文,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余先德,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聚龙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冯光雄,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冯敏、冯光雄因与被上诉人阳文及原审被告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晓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鹏、代理审判员赵一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上诉人冯敏、冯光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光雄、冯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冯光雄、冯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瑛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赵 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