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孙未英与安吉炫辉家具有限公司、俞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未英,安吉炫辉家具有限公司,俞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3280号原告:孙未英。委托代理人:朱仲烨,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炫辉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林平。被告:俞林平。原告孙未英与被告安吉炫辉家具有限公司、俞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安吉炫辉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345元及按月息六厘支付原告起诉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由被告俞林平承担连带责任。此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文尧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仲烨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安吉炫辉家具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海绵货款50345元未付,而于2014年11月15日出具未注明付款日期的欠条给原告。被告安吉炫辉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林平个人以保证人身份在欠条上签了名,未注明保证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吉炫辉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未英货款50345元及按月息六厘支付自2016年6月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俞林平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0元,由被告安吉炫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俞林平负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