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94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审 判 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