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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94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审 判 员  曹 菁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