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卿培六申请执行罗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培六,罗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卿培六,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发林,男,汉族。卿培六与罗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人给付材料款29000.00元及代垫诉讼费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29000.00元及代垫诉讼费600.00元,被执行人已支付5000.00元,余款定于2017年2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2、本案征收执行费34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定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