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李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3年5月24日至2013年6月23日,以6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3年6月24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计至该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权利人李XX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X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安永审 判 员 路 建助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