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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来兴良犯行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刑初56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来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某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于同年4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来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来某某的起诉。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睿人民陪审员  颜寿刚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