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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与李长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李长水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957号原告: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住南陵县。法定代表人:许方震,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水兵,该镇工作人员。被告:李长水,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李长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双方之间回购价款尚未计算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奚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