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传彬与周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传彬,周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田传彬。被执行人周远利。申请执行人田传彬与被执行人周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华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