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9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曲木拉扯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扯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9刑初7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木扯拉,男,1987年1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捕前住四川省布拖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木扯拉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余成、代理检察员谢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木扯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曲木扯拉和俄地日初(取保候审后在逃)经共谋后来到西溪河街道上陈某某开的商店门前,由俄地日初用披毡盖住陈某某的头部控制住陈某某后,曲木扯拉就跑进商店抱走了23条天下秀香烟、3条软云烟、1条蓝娇总价值为1969.00元和现金80元,后来到西溪河火把广场,这个时候俄地日初也跟随曲木扯拉来到西溪河火把广场,两人一起将烟卖了分钱买毒品吸食。2015年3月份,曲木扯拉在西溪河街道上看见阿能么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抓走后就翻墙进入阿能么某某家盗窃了挂在客厅里面一个彝族女士刺绣包内的现金6000元。盗窃阿能么某某家6000元现金的犯罪行为是曲木扯拉在被羁押期间坦白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犯罪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受害人陈述、被告人曲木扯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曲木扯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曲木扯拉提出没有和俄地日初事前共谋实施抢劫,不应构成抢劫罪、对指控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曲木扯拉和俄地日初(取保候审后在逃)一起到西溪河街道去找毒品吸食。两人走到被害人陈某某家商店门口时,俄地日初就对曲木扯拉说:“我用衣服盖住陈某某的头,控制住她后,你就跑进商店抢东西“。被告人曲木扯拉同意后,俄地日初就以买烟为借口,走到商店门口,被害人陈某某准备拿烟给俄地日初时,俄地日初突然用自己的披毡盖住陈某某的头部,并用双手将对方压在柜台上。曲木扯拉看见俄地日初控制住陈某某后,立即跑进商店里抢了23条天下秀香烟、3条软云烟、2条紫云、1条蓝娇和现金80多元,后两人逃跑到西溪河火把广场一起将烟卖了分钱买毒品吸食。经四川省布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曲木扯拉所抢的烟鉴定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969.00元。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曲木扯拉被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5年3月份,被告人曲木扯拉在西溪河街道上看见被害人阿能么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抓走后,就翻墙进入阿能么某某家盗窃了阿能么某某家挂在客厅里面的一个彝族女士刺绣包内的现金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曲木扯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布拖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曲木扯拉入户抢劫、入室盗窃一案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22日中午,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接到耳目报称:“涉嫌入室抢劫的曲木扯拉现正在家中”,接警后,民警将网上在逃人员曲木扯拉抓获。3.被告人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当庭交被告人曲木扯拉辨认,被告人曲木扯拉均无异议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曲木扯拉抢劫、盗窃现场位置及基本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曲木扯拉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6、布拖县价格认证中心布价认鉴【2016】3号关于对3条软云烟、2条紫云、1条蓝娇、23条天下秀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总价值为1969.00元。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就是2014年8月3日晚21时许,拉住她的犯罪嫌疑人俄地日初。8、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3日晚上21时,陈某某在商店看电视,这时有一个年轻人说要买烟,陈某某准备把烟拿给他时,这个男子突然用双手压住其的头部,然后用彝族披毡盖住头部,随后陈某某又听见有另外一个人跑进其家商店实施抢劫,听声音来看,这个人先是翻了其身后放置的电脑桌子抽屉,然后跑到商店最里面翻了东西,随后两人就逃跑了。最后统计了损失,被抢了23条天下秀、3条软云、2条紫云、1条蓝娇,现金100多元钱。我陈某某家与俄地日初没有矛盾,也没有发生过争执、劝架、打架之类的事。9、被害人阿能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份,阿能么某某家被偷了挂在客厅里面的一个彝族女士刺绣包内的现金18000元,还被盗了一件带有银饰扣子的彝族衣服。衣服价值120元左右、扣子价值3000元,总共被盗了21120元。10、同案犯俄地日初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俄地日初和陈老板因为一条生活用水而发生了口头上的争执。2014年8月3日晚上21时许,俄地日初准备去报复陈老板,走到商店门口时发现只有陈老板的妻子陈某某在,于是把陈某某的头按在胸口处,准备打陈某某时,俄地日初看见曲木扯拉跑进商店里拿了80多元钱,还拿了21条天下秀,之后就跑了,随后俄地日初也放了陈某某,并跟到曲木扯拉跑了。他们跑到西溪河火把广场后,曲木扯拉把烟卖了700元,然后给了俄地日初200元。俄地日初和曲木扯拉是没有共谋的,是俄地日初抓住陈某某后,曲木扯拉才出现的。11、被告人曲木扯拉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3日晚上21时许,曲木扯拉和俄地日初一起到西溪河街道去找毒品吸食,走到陈某某家商店门口时,我们看见只有陈老板的妻子陈某某在,俄地日初就对曲木扯拉说:“我用衣服盖住那个女人的头,控制住她后,你就跑进商店抢东西“。曲木扯拉同意后,俄地日初就走到商店门口以买烟为借口,找机会用自己的披毡突然盖住那个女的头部,并用双手将对方压在柜台上。曲木扯拉看见俄地日初控制住那个女的后,立即跑进商店里,在商店内屋门口拿了一箱用透明塑料包装的天下秀香烟,然后又跑到电脑面前抽屉里拿了一把零钱后就逃跑了,俄地日初也跟着曲木扯拉跑了。曲木扯拉和俄地日初跑到西溪河火把广场后,一起将抢来的烟卖掉平分,买了毒品吸食,然后各自回家了。俄地日初被公安机关抓过一段时间,后来被取保了,俄地日初对曲木扯拉说:“如果公安抓到你,你就说我和陈老板发生过矛盾并打架,你还拉劝过我们,所以我们不是去抢劫,是我带你去报复陈老板的”。2015年3月份,曲木扯拉看见住在西溪河的阿能么某某因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走,然后曲木扯拉就从围墙进入阿能么某某家盗窃了放在客厅里一个女士彝族刺绣包里的6000元现金。12、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曲木扯拉被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刑事拘留后,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出2015年3月份,在阿能么某某家入室盗窃了6000元现金,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查实盗窃行为后,于2015年10月31日立案侦查。13、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曲木扯拉在公安机关的视听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这些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被告人曲木扯拉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扯拉伙同俄地日初(在逃)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曲木扯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木扯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曲木扯拉提出没有和俄地日初事前共谋实施抢劫,不应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曲木扯拉伙同俄地日初抢劫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曲木扯拉在侦查阶段供述,且供述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陈述的被害事实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曲木扯拉伙同俄地日初抢劫的行为,从共谋、实施、分赃的行为,其主观上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暴力手段,取得财物后分赃,其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曲木扯拉与俄地日初的无共谋实施抢劫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互矛盾,且辩解意见均无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曲木扯拉与俄地日初在犯罪中均积极主动,不分主从犯。被告人曲木扯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盗窃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木扯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二、被告人曲木扯拉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汪 洪审判员 毛 阿 英审判员 马 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吉伍伍各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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