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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欧建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建洪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64号罪犯欧建洪,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佛禅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建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佛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1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欧建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欧建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建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建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建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