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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陵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陵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陵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杨小燕,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曾伟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青阳县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阳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尚春,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于于2013年10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青阳县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资产,并于2015年9月25日进行了续封,责令被执行人前履行给付人民币600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青阳县汇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