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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村委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713号原告王某,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某村委,住所地:孝义市振兴街办中辛安村。法定代表人马某,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村委已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故原告申请暂时撤回起诉。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房艳蓉审判员  任文婉审判员  郭立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