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村委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713号原告王某,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某村委,住所地:孝义市振兴街办中辛安村。法定代表人马某,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村委已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故原告申请暂时撤回起诉。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房艳蓉审判员 任文婉审判员 郭立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