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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6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于庆贤等诉于晨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贤,于庆丽,于晨,王鲁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6785号原告:于庆贤,女,1954年8月31日出生。原告:于庆丽,女,1961年5月2日出生。被告:于晨(亦为王鲁雁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被告:王鲁雁,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原告于庆贤、于庆丽与被告于晨、王鲁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于庆贤、于庆丽,被告于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庆贤、于庆丽诉称:原告于庆贤、于庆丽与被告于晨的父亲于×是兄弟姐妹关系,二原告是被告于晨的姑姑,王鲁雁是于×的前妻,也是被告于晨的母亲,二原告的父亲是于×1,于×1是2001年去世,孙×是2013年去世,于×是2012年去世。原告主张的私人物品在北京市东城区龙潭北里×条×楼×号里。2014年2月原告在不知道房本已经变更的情况下,被告私自将门锁更换,将原告的所有私人物品部分钱物及原告母亲孙×的遗物全部私自处理、变卖。期间,被告多次发信息给原告威胁“东西不拿走我就全扔”,但是被告从不给原告钥匙,也不让其去诉争房屋拿东西,以种种卑劣手段不归还物品。于庆贤的物品有毛衣两件,一件红色的和一件驼色的,一件开身儿的一件钻身儿的,是纯毛的;毛裤驼色一条,是纯毛的;红色毛线一斤;西服上衣一件。这些是孙×生病时我照顾她时换洗的衣物。于庆贤还有一件红色和一件绿色的毛衣、于庆丽还有一条新的棉裤在二被告处。现二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物品。被告于晨、王鲁雁辩称:孙×的遗产我保管好了,二位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二位原告的个人物品二被告会返还。经审理查明:与衡量与孙×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于庆贤、于庆丽、于×子女3人。于×12001年去世,孙×2013年去世。于×与王鲁雁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于晨,于×与王鲁雁在于晨未成年时即已离婚。于×2012年因病去世。庭审中,经本院调解,二被告已将女士裤子一条,女士秋衣一件、女式西服一件、马甲两件、大背心一件、裤子两条、两盒毛线(红色一件、绿色一件)、床罩一个、枕套一个、被套一个、雨伞三把返还二原告。二被告认可尚有毛衣2件、棉裤一条在二被告手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被告确认的在二被告处的二原告个人物品,二被告负有返还义务。对于双方已自行交接物品的行为,本院不持异议。对于案外人的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晨、王鲁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毛衣两件(开身一件、手工编织一件)返还原告于庆贤;被告于晨、王鲁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棉裤一条(花色一件)返还原告于庆丽。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于晨、王鲁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于庆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