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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宋雨涵与董飞、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雨涵,董飞,XX平,王赓,陈培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民初1593号原告宋雨涵。委托代理人赵瑞倩,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飞。被告XX平,系原告之妻。被告王赓。被告陈培中。原告宋雨涵诉被告董飞、XX平、王赓、陈培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瑞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飞、XX平、王赓、陈培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雨涵诉称,被告董飞与XX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4日,被告董飞、XX平向原告借款3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6月23日,月利率为2.8%,按月付息。被告王赓、陈培中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董飞转账支付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本金分文未付,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18日。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按月息2%计算又产生利息72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其后的利息应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对于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标准、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证明被告董飞、XX平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利率2.8%,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王赓、陈培中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至2016年6月23日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交易成功凭证一份,证明2014年3月24日,原告宋雨涵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银向被告董飞转账支付借款30万元。3、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董飞、XX平实际收到借款30万元。4、常住人口登记卡2张,证明被告董飞、XX平系夫妻关系。被告董飞、XX平、王赓、陈培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董飞与被告XX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24日,被告董飞、XX平向原告借款3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6月23日,月利率为2.8%,按月付息。被告王赓、陈培中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董飞转账支付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本金,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18日。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按月息2%计算又产生利息7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担保协议书、银行转账交易凭证、收据、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2014年3月24日,被告董飞、XX平向原告借款30万元,至今未还,被告王赓、陈培中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董飞、XX平负有偿还义务。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原告主张2015年3月18日之前的利息已支付,其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6年3月18日又产生利息72000元,并要求支付其后的利息。该主张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赓、陈培中系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董飞、XX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原告2016年3月18日前所欠利息72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董飞、XX平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30万为基数,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3月19日始至本判决生效止的利息。被告王赓、陈培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保全费2380元,由四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钱 英审判员 杜建光审判员 张 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