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9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雁冰与重庆佳立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雁冰,重庆佳立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933号之二原告刘雁冰,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佳立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旺街2号A幢2-2-2。法定代表人张学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雁冰诉被告重庆佳立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雁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雁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佳立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雁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雁冰负担。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余双美人民陪审员 范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甘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