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经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经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816号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经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陈某。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人民陪审员  吴宝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