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203民初7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伟波与刘伟凯、刘楷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波,刘伟凯,刘楷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737-2号原告:刘伟波,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林木深,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贤,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伟凯,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刘楷武,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波诉被告刘伟凯、刘楷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粤5203民初7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告刘伟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开立的账号:6228480128066XXXXXX账户和被告刘楷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开立的账号:6228481393832XXXXXX账户予以冻结,两个账户合计冻结的金额以人民币16万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二、对原告刘伟波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物粤VGG5**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2016年6月29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楷武一次性付还原告刘伟波6万元,原告刘伟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被告刘楷武已经当庭付还原告刘伟波6万元,案件款项已经当庭清结,被告刘楷武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伟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开立的账号:6228480128066XXXXXX账户和被告刘楷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开立的账号:6228481393832XXXXXX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二、对原告刘伟波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物粤VGG5**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纯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佳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