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XX与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02民初972号原告XX,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邱坤,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留强,董事长。原告XX诉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5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汽车托管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每月25日支付原告XX收益3087元,如逾期支付超七日,原告XX可解除合同。原告XX认为,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份开始停止支付收益金,依照合同约定原告XX享有解除权。为此,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5日所签订的汽车托管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本院归纳总结本案焦点:原告的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原告XX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汽车托管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5日签订了汽车托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2、机动车行驶证、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各1份,证明原告XX交付给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是其本人购买,属新购的车辆;3、银行卡交易清单1份,证明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最后一次转账时间是2015年9月26日,其超出时间达七个月之久,违反双方所签订条款第六条第六款,应解除合同,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经庭审审查,本院综合认证后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XX系豫P×××××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登记所有权利人。2015年1月25日原告XX与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周口市川汇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4-3的汽车托管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XX将其合法购买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委托被告进行资产管理,委托期限内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每月25日支付原告固定收益人民币3081元。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被告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及金额向原告支付所委托管理车辆所获得的收益。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的约定迟延支付原告收益的,超过3个工作日,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迟延履行的罚息。每日罚息为车辆购车款的5‰;迟延履行超过7个工作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20000元。被告自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收益款。其最后一笔收益款支付于2015年9月26日。自2015年9月26日至今,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收益款。现托管车辆由原告XX掌控,原告XX已将该车辆收回。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XX与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所签订的汽车托管合同,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义务。现原告XX将车辆托管给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已构成违约,其应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诉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XX与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所签订车辆托管合同;二、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XX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百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艳芳审 判 员 许 东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