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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少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少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21号罪犯杨少华,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江鹤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6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杨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少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一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少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少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