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曲治华申请曲跻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x1,曲x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特249号申请人曲x1,男,1937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梅燕,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曲x2,男,1918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人曲x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曲x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曲x1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儿子。自2010年2月26日至今,被申请人一直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长期处于痴呆状态以及抑郁缄默状态,医生诊断证明载明:被申请人患有急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肾功能不全、低白蛋白血症、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痴呆状态、陈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全身动脉粥样硬化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疱疹病毒感染史、直肠扩张原因未明、帕金森病、骨质疏松症等。为了方便处理被申请人的各项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要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曲x1系被申请人曲x2之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曲x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研究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曲x2诊断为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曲x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曲x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