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5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陈海涛、杨伟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海涛,杨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负责人:祁一飞。被执行人:陈海涛。被执行人:杨伟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海涛、杨伟玲[(2016)浙0205民初003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海涛履行执行款70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82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