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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董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董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5165-0),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万恩平,行长。被执行人董晓莉,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泰顺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2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董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晓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682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7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