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张钦国、马沂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张钦国,马沂平,马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负责人孙丽萍,行长。被执行人张钦国。被执行人马沂平。被执行人马济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山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沂平位于兰山区开阳路31号1-01号1号楼××、兰山区开阳路31号1-01号2号楼××的房产一套,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