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佳莉与杨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莉,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杨佳莉,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成,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佳莉申请执行杨成离婚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成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佳莉借抚养费83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