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何小东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15号罪犯何小东。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2月3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连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小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责令被告人何小东等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5月30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何小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何小东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何小东悔改表现突出,2013年11月、2014年9月、2015年6月、2016年3月连续四次获得监狱表扬。何小东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及退赔均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何小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