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彭靖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平,彭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平。被执行人彭靖。申请执行人陈志平与被执行人彭靖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0175.12元,执行费202.63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金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