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841号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法定代表人郭书营。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法定代表人赖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大本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