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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陆敏芹、赵凤凯与耿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敏芹,赵凤凯,耿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4号原告:陆敏芹,女,汉族,个体户,住长岭县。原告:赵凤凯,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耿志成,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敏芹、赵凤凯诉被告耿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敏芹、赵凤凯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敏芹、赵凤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敏芹、赵凤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敏芹、赵凤凯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审 判 员  刘绍军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宁佳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