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陆敏芹、赵凤凯与耿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敏芹,赵凤凯,耿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4号原告:陆敏芹,女,汉族,个体户,住长岭县。原告:赵凤凯,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耿志成,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敏芹、赵凤凯诉被告耿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敏芹、赵凤凯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敏芹、赵凤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敏芹、赵凤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敏芹、赵凤凯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审 判 员 刘绍军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宁佳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