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08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