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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08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