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217号申请人郑某某,男,1955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郑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云29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09元(含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应交执行费50元。本案经过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交款1909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郑某某如数领取上述款项。现该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