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毕艳宏与被告王志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艳宏,王志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430号原告毕艳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志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艳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