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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毕艳宏与被告王志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艳宏,王志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430号原告毕艳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志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艳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