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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秋林与于乐亮、闫跃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林,于乐亮,闫跃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93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林,男,汉族,1960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于乐亮,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闫跃婷,女,汉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联系方式。王秋林申请于乐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黄民初字第018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秋林于2016-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黄民初字第0187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力。代理审判员 :龚爱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庆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