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鹤与被上诉人吴涛、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鹤,吴涛,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7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鹤,男,汉族,1969年7月2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江东鸣翠园号,身份证号码:5302001969********。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秋甫,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男,1973年6月24日生,云南省澜沧县人,住丽江市玉龙县拉市镇海东村委会,身份证号码:532729197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丽江市玉龙县拉市镇海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涛。上诉人赵鹤因与被上诉人吴涛、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市茶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龙县人民法院(2015)玉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的事实是:原告赵鹤与被告吴涛经朋友介绍认识,吴涛当时为丽江高原农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吴涛邀请原告赵鹤加入其公司共同发展,随后原告赵鹤陆续向被告吴涛支付了1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其公司的股权,其中50万元是2012年8月29日通过原告所在的云南绿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付给吴涛(此款赵鹤自己已归还其所在的“绿缘”公司),另外50万元是原告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吴涛;2012年11月25日,原告赵鹤、被告吴涛及案外人张懿萱签署了《会议纪要》,2012年11月26日原告赵鹤与被告吴涛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日,被告吴涛向赵鹤出具了内容载有“本人已收到赵鹤股份转让金人民币100万元”的收据;《会议纪要》及《股份转让协议》明确吴涛将其在丽江高原农产公司的10%股份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鹤,吴涛确保宗地号为530721202-07-01-008的土地属其公司所有,且该土地无抵押或担保,公司无外债,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吴涛负责办理完相关股权变更手续;此后被告吴涛未按其与原告赵鹤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并于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赵鹤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为:因公司经营原因,不再履行2012年11月25日的《会议纪要》及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6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此事应当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其承诺在2013年6月30前将收到的100万元偿还给赵鹤,从2013年6月1日至还清日止自愿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如不能在此期限内全部偿还,从2013年7月1日至还清所有款项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丽江高原农产有限公司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用宗地号为530721202-07-01-008的土地担保,担保范围为欠款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收取欠款等所致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担保时间为吴涛承诺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此《还款承诺书》由承诺人吴涛签名及连带担保责任丽江高原农产有限公司盖章,此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吴涛未按还款承诺书的内容向原告赵鹤还款,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被告吴涛立即返还原告100万元欠款并支付从2013年6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利息为:100万元×6.15%年利率×4倍=246000元;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100万元×6.15%年利率×4倍=246000元;两年的利息合计为492000元);2、被告吴涛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万元;3、被告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曲两被告承担。原审另查明,被告吴涛原为丽江高原农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9月12日吴涛申请公司变更登记,2013年12月3日丽江高原农产有限公司变更为了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赵鹤为实现债权于2015年6月23日向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吴涛收到原告赵鹤的股份转让金100万元后,未按双方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被告吴涛同意偿还原告赵鹤100万元转让金,原告赵鹤与被告吴涛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已转变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该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涛偿还100万元股份转让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还款承诺书》的约定,被告吴涛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全额偿还股份转让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因被告吴涛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内容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由被告吴涛承担5万元律师费符合《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被告吴涛为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现原告仅依《还款承诺书》上被告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的承诺保证及盖章,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大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鹤股份转让金人民币一百万元(¥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6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鹤律师费人民币五万元(¥50000元)。三、驳回原告赵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零二十元(¥19020元),由被告吴涛负担。一审宣判后,赵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第三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原丽江高原农产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书中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返还10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6月l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费5万元);2、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有效力性。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不应作为评价《还款承诺书》担保效力的依据,应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吴涛作为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构成表见代理。赵鹤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还款承诺书》中关于担保的约定依法成立。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盛市茶马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还款承诺书》上,原丽江高原农产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盛市茶马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清楚。但原审法院认为赵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担保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此对赵鹤要求盛市茶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并未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担保导致合同无效,故上述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如果据此免除盛市茶马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赵鹤的权益。按照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盛市茶马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法院(2015)玉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鹤股份转让金人民币一百万元(¥10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6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鹤律师费人民币五万无(¥50000元)。”二、撤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法院(2015)玉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赵鹤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对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法院(2015)玉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90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0.00元,由吴涛、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吴涛、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吴涛、丽江盛市茶马旅游度假服务有限公司不自动履行本判决,赵鹤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炳武审判员 姚中梁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旭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