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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7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倪开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倪开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7118号原告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开禄。委托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开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因补充证据需要,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800元,经批准按四分之一收取计84,200元,由原告上海伟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审 判 员  谷培涛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