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修峰、陈自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修峰,陈自航,郭顺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246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修峰,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被告陈自航,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郭顺利,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修峰、陈自航、郭顺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修峰、陈自航、郭顺利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修峰、陈自航、郭顺利的起诉。诉讼费2912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