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2016)粤5222刑初72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无业,文化程度初中,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绰号“爆某”,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无业,文化程度初中,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后又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乙酒后在河婆街道尚尚酒吧门口与他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伙同张某丁(绰号“尼当”)等人在酒吧门口与对方发生殴打。被害人李某、韦某、黄某作为酒吧的员工见状便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接过被告人张某甲拿过来的一把刀后将被害人李某砍伤,在殴打过程中还致被害人韦某、黄某受伤。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韦某、黄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乙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韦某、黄某各项费用人民币6万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及制作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协议书、收条及申请书,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韦某、黄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的、张某丙、张某丁、吴烂煌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揭西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出具的勘查号为:K4452225100002015060004号现场勘验笔录,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西)公(司)鉴(损)字(2015)083-0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竟酒后持刀伤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案发后与三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乐生人民陪审员 张旭慧人民陪审员 林文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