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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蒋廷创与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廷创,蒋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228号原告蒋廷创。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卫国。委托代理人沈可霞。原告蒋廷创与被告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廷创的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被告蒋卫国的委托代理人沈可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廷创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暂时无钱,就向东海县安峰镇邮政储蓄贷款8万元,将其中4万元出借给被告,利息为500元/月。贷款下发后原告出借给被告4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按月支付利息。后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被告蒋卫国辩称,欠4万元是事实,年前还了2万元给原告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蒋卫国向原告蒋廷创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蒋廷创肆万元整(40000.00)。借款人:蒋卫国。2015.2.16。××”。上述事实,有原告蒋廷创提供的借条,有原告蒋廷创的委托代理人卞富山的当庭陈述,有被告蒋卫国的委托代理人沈可霞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蒋廷创��供的借条,被告蒋卫国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合同对利息及支付方式没有约定,原告蒋廷创诉讼请求的利息应当视为逾期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开始计算。被告蒋卫国称已经偿还2万元,但截至本案判决之日,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支付款项时不让对方出具收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得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蒋廷创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廷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经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蒋卫国负担(原告蒋廷创已预付,待被告蒋卫国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