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贾一×与贾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一×,贾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808号原告贾一×。法定代理人赵××,原告之母。被告贾二×。本院受理原告贾一×诉被告贾二×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一×撤诉。代理审判员 于静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秀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