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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贾一×与贾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一×,贾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808号原告贾一×。法定代理人赵××,原告之母。被告贾二×。本院受理原告贾一×诉被告贾二×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一×撤诉。代理审判员  于静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秀茹 更多数据: